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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燕宝琳申请执行孙东生、徐州市苏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苏韵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宝琳,孙东生,徐州市苏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苏韵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燕宝琳,男,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孙东生,男,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徐州市苏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工业园苏彭汽车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孙东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市苏韵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工业园苏彭汽车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孙梯昌,该公司董事长。燕宝琳申请执行孙东生、徐州市苏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苏韵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1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11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5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5月至10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孙东生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同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孙东生名下房产贰套。另外,本院在诉讼阶段轮候查封了孙东生名下房产贰套,经本次执行程序调查得知:金贝庄园公寓4-1-101室房屋的首封是(2015)云商初字第1472号案件。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2017年10月25日与本案申请执行人燕宝琳及被执行人孙东生谈话,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