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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8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建波与李如奎、望天树空间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波,李如奎,望天树空间装饰(北京)有限公司,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8349号原告:张建波,男,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司明灯,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槿,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如奎,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望天树空间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807。法定代表人:杨卫清,总经理。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百花五路七号长源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陈耀忠,总经理。原告张建波诉被告李如奎、望天树空间装饰(北京)有限公司、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张建波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波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张建波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庆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