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2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肖元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元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2288号之一被执行人:肖元哲,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被执行人肖元哲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2016)粤03刑初64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项第四项:被告人肖元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财产刑内容,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证结果如下: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730.38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上缴国库。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没收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银行款已没收完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没收的财产,本案依法应予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本院将依法继续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3刑初646号刑事判决关于没收被执行人肖元哲个人财产2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丛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