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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覃配纲与象州湘柳中纤板有限公司、曾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配纲,象州湘柳中纤板有限公司,曾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2民初1266号原告:覃配纲,男,1966年01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被告:象州湘柳中纤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州县象州镇河西1号。法定代表人:周惠。被告:曾巍,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覃配纲诉被告象州湘柳中纤板有限公司、曾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覃配纲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配纲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配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2元,减半收取2981元,由原告覃配纲负担。审判员  覃语春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璇附:本案适用部分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