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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8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柳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柳忠,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玉先强,广西丰浩糖业集团有限公司,雷运庆,周云龙,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广西丰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8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银峰路**号。法定代表人:赵瑞勇,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广西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柳忠,男,壮族,1967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执行人: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夏石镇。法定代表人:卢柳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玉先强,男,壮族,1964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55号亚航财富中心28层全层。法定代表人:玉先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雷运庆,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被执行人:周云龙,男,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县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法定代表人:玉先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西丰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西六里52号。法定代表人:玉先强,执行董事。上述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霖,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丰浩实业有限公司、广西丰浩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玉先强、卢柳忠、雷运庆、周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桂14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以(2017)桂14执2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债权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除被执行人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已被依法拍卖外,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丰浩实业有限公司、广西丰浩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玉先强、卢柳忠、雷运庆、周云龙在银行没有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已被其他法院依法查封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毅人民陪审员  覃汉平人民陪审员  黄保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钟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