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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1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盐城明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朱风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明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朱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盐城明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30700930C,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59号。法定代表人:周加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风权,男,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盐城明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风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朱风权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信息。2017年5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朱风权的银行账户,6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朱风权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大丰区健康西路98号御景嘉园15B幢1201、1202室的房产。朱风权已履行260万元,余款申请人盐城明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37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分期履行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烨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