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树广与黑龙江省嫩江县前进镇永胜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广,黑龙江省嫩江县前进镇永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693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广,男,195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前进镇永胜村1组308号,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嫩江县前进镇永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李树广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嫩江县前进镇永胜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