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永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永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被执行人:大连永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永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原告1147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9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 胜审 判 员 庞绍辉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