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孙红岩申请王青江、张桂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岩,王青江,张桂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孙红岩,男,汉族,住肇东市。被执行人:王青江,男,汉族,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张桂辉,女,汉族,现住肇东市。孙红岩申请执行王青江、张桂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青江、张桂辉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128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来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开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