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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孙红岩申请王青江、张桂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岩,王青江,张桂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孙红岩,男,汉族,住肇东市。被执行人:王青江,男,汉族,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张桂辉,女,汉族,现住肇东市。孙红岩申请执行王青江、张桂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青江、张桂辉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128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来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开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