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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9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汤小夏与天润天成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小夏,天润天成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9594号原告:汤小夏,女,1988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伟(系原告汤小夏之夫),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天润天成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枣园路19号1幢9层901。法定代表人:曹秦,经理。原告汤小夏诉被告天润天成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汤小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小夏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小夏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汤小夏负担。审判员  尹凤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