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隋吉灏与被执行人郑隆梅、隋广太、杨天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某,郑某,隋广太,杨天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隋某,女,200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讷河市.法定代理人:郑某,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医生,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郑某,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隋广太,男,194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杨天琦,女,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隋某与被执行人郑某、隋广太、杨天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2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房产部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当事人房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81民初2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