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财保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蔡胜利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胜利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39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池洪洲,男,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马庄村1队***号。被申请人:蔡胜利,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池洪洲与被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苏0312财保39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池洪洲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提供了现金担保,请求解除对池洪洲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池洪洲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提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