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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罗爱平与深圳市创达盛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爱平,深圳市创达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22815号原告:罗爱平,男,汉族,1967年11月8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子一,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创达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上辇第三工业区永盛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35056H。法定代表人:张丽娟。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武松,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正洲,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罗爱平与被告深圳市创达盛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要子一、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武松、徐正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情况:2012年8月2日。二、工作岗位:品质部主管。三、申请仲裁时间:2017年6月26日。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五、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未发放其2017年5月份工资的行为超过法定期限每月22日未发放期限,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被告称其从未拖欠原告劳动报酬。从原告提供的证据银行账户个人对账单可知,被告每月发放工资日期均是次月的月底25号左右,因为涉案当月工资发放时间25号是星期天,故被告于当月26日工作日连同其他员工工资一同发放,但是由于原告未告知其工资账户被注销,致使工资未汇入原告账户。原告2017年5月工资发放时间并没有超出以往月份工资的发放时间,不存在未足额及时发放等恶意拖欠的情形。另,被告也从未收到原告以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或信函,且原告在邮寄出该通知后,2017年6月26日、27日上午并没有离职,仍在被告处上班;2017年6月27日,原告向被告申请从当日下午13:30至17:30事假半天,足以证明原告2017年6月26日、27日并��有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于2017年8月20日基于原告请假期满后旷工而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故被告不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原告称其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告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并于同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立案。原告在被告任职品质主管,基于其责任心,原告于次日前往被告处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按照被告工作要求进入工作区域需要打卡,离开需要写请假条,因此原告应被告要求书写了请假条。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原告书写《请假条》显示,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填写两份《请假条》,第一份请假时间从2017年6月26日8:00时至2017年6月26日17:30分,与原告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时间为同一天,且原告当天没有上班,也没有向被告申请请假,反映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争议。按常理,原告请假应提前作出表示行为,而对于原告于次日向被告补填了2017年6月26日《请假条》,结合被告提交的考勤表及第二份《请假条》显示请假时间从2017年6月27日13:30时至2017年6月27日17:30分可以印证原告在庭审中的称其到被告处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按照被告工作要求进入工作区域需要打卡,离开需要写请假条,因此原告应被告要求书写了《请假条》的解释更符合日常生活法则;而且,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通过EMS快递向被告邮寄《被迫辞职通知书》,邮政部门工作人员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告投递以其拒收退回为由,未妥投退回原告,进一步可以印证原告陈述的可信性,故本院对原告辩称予以采信。另,根据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8月2日所签订的《员工试用期合同书》第7条可知,原告每月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第15日至20日。虽然原告与被���所签订的合同书已失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但是从被告提交的上述合同书可以确定原告领取工资时间。在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原告工资发放时间一般是次月25日左右,明显超过《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最迟次月22日前发放的规定,被告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前所述,原告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给被告,虽然被告拒收退回,无论其何种原因,原告已经履行通知被告义务。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经原告与被告确认,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377元,原告离职时间2017年6月28日,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885(4377元×5个月)。六、关于2017年5月1日-6月26日期间的工资和2015年、2016年、2017年1月1日-6月26日的年休假工资的问题原告提起诉讼所主张2017年5月1日-6月26日期间的工资和2015年、2016年、2017年1月1日-6月26日的年休假工资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被告也没有对上述裁决结果提起诉讼,应视为双方对裁决工资和年休假工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七、关于律师费问题根据原被告胜诉比例,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八、仲裁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5月1日-6月26日期间的工资799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2016年、2017年1月1日-6月26日的年休假工资4752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1885元;4.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九、仲裁结果:1.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5月1日-6月26日期间的工资7999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月1日-6月26日的年休假工资4752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841元。十、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5月1日-6月26日期间的工资799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2016年、2017年1月1日-6月26日的年休假工资475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1885元;4、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判决结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创达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爱平2017年5月1日-6月26日期间的工资7999元;二、被告深圳市创达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爱平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月1日-6月26日的年休假工资4752元;三、被告深圳市创达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爱平经济补偿金21885元;四、被告深圳市创达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爱平��师费5000。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锐  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蓉书记员 李嘉欣(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