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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贯满元与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贯满元,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贯满元,男,生于1957年1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挺。本院在执行贯满元申请执行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先后对被执行人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并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魏光平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程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