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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杨江军、重庆市源贝尔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江军,重庆市源贝尔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2执766号申请执行人:杨江军,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源贝尔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桦榕街107号附1号(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8999033A。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江军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源贝尔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7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江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重庆市源贝尔船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源贝尔船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重庆市源贝尔船务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俊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