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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洪香与时彦忠、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香,时彦忠,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3019号原告:王洪香。被告:时彦忠。被告: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艳蕊,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责人:王翔,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香诉被告时彦忠、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尚未治愈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张维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