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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8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30

案件名称

吕广路、涂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广路,涂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86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广路,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玉霞,女,汉族,1979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上诉人吕广路因与被上诉人涂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涂玉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吕广路立即向涂玉霞偿还120000元欠款;2.吕广路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审法院审理认定:涂玉霞与吕广路原系情侣关系。双方自2011年开始恋爱,至2016年分手,期间一直居住在一起。吕广路于2013年10月9日向涂玉霞出具借条,载明:吕广路向涂玉霞借到人民币55000元,于2014年4月底还清。2015年3月1日,吕广路又向涂玉霞出具借条,载明:吕广路从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共向涂玉霞借到人民币92000元,保证2016年12月前分期还清。此借据属吕广路亲笔书写具有法律效应(效力)。2016年4月1日,吕广路又向涂玉霞出具借条,载明:吕广路2012年至2016年共向涂玉霞借到人民币120000元,计划2017年分期还清。此借据属吕广路亲笔书写具有法律效应(效力)。涂玉霞称,吕广路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款,上述借款有的是通过转账、有的是现金给付、有的是直接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吕广路由其自行支取。涂玉霞将每笔借款记录在一张纸上,一段时间后就以该纸为凭证与吕广路对账后形成上述借条。吕广路称不会写借条,涂玉霞就写了一个模板,吕广路再抄,但金额都是双方确认的。因为吕广路写了借条,就没有保留该张纸,所以涂玉霞也记不清楚具体的借款时间、金额、地点。吕广路则称双方实际借款金额为2万元。由于涂玉霞哭闹、吵架,所以才写了上述借条。上述借条均是由涂玉霞写好,吕广路照抄的。对于金额双方并没有确认,而是涂玉霞说多少就照抄了多少。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吕广路自认向涂玉霞借款2万元,故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涂玉霞所主张的其余10万元借款是否实际发生。法院认为,第一,从借条的内容来看,时间、金额具有连续性,符合一般借条的书写习惯;第二,吕广路并未否定该借条的真实性,对出具借条的行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出具借条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吕广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为明知;第三,涂玉霞虽不能明确说明每笔借款的金额、出借时间,但鉴于借款时间长,每笔金额不大,且双方原系情侣关系,涂玉霞的解释也符合常理。综上,法院确认吕广路尚欠涂玉霞借款12万元的事实,涂玉霞主张吕广路归还有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吕广路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涂玉霞归还借款12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共2470元,由吕广路负担。上诉人吕广路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涂玉霞的诉讼请求;2.由涂玉霞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分配举证责任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涂玉霞仅向法院提交了三张借条,但并未提交任何给付款项的证据,故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原审法院减轻涂玉霞的举证责任导致本案事实不清。二、原审法院未综合审查认定证据及案件事实。吕广路与涂玉霞并无形成欠款的合意基础,吕广路出具金额较大的借条是为维护双方之间特殊的情侣关系,并不表示双方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吕广路确认借条的真实性也不表示借款事实的存在。原审法院无视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要求吕广路对出具借条作出合理解释与社会常识不符。吕广路与涂玉霞自2011年至2016年期间一直同居,期间为维护情侣关系,吕广路向涂玉霞承诺赠与生活费属于正常现象。因赠与承诺未能实现,吕广路在涂玉霞的吵闹下被逼书写涉案借条,该借条并非是吕广路的真实意思表示,涂玉霞将其银行流水中的大量支出视为对吕广路的借款毫无事实依据。另外,吕广路于2016年4月1日最后一次向涂玉霞出具借条,按常识该借条仅能确认签署之日前的借款,但涂玉霞一审诉称其于2016年4月21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将部分借款通过转账形式交付于吕广路,其诉称明显存在严重逻辑问题。被上诉人涂玉霞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合理,判决正确。1.吕广路先后三次向涂玉霞借款并出具借条,其对借条的签名予以确认,应属于确认借款的事实。2.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条内容中时间、金额具有连续性,符合一般借条的书写习惯”正确,吕广路的辩解纯属狡辩。二、吕广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吕广路先后三次向涂玉霞出具的借条已经证明涉案的借款事实。如涂玉霞未给付借款,吕广路不可能出具借条,其出具借条的行为即证明双方之间借款关系成立。三、双方之间的人身关系与涉案借贷关系无关。吕广路作为有妇之夫,在知悉涂玉霞的离婚情况后,企图利用情侣关系骗财骗色。双方之间的关系与债务无关,涂玉霞在出借款项时已向吕广路说明,吕广路确认该立场后出具了涉案借条。另外,涂玉霞本身具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并有前夫的生活费补偿,无需吕广路给付生活费。涂玉霞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交提交《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一份,拟证明涂玉霞有稳定的收入和工作,无需吕广路给付生活费。吕广路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并不能证明吕广路未向涂玉霞支付过生活费。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与本案纠纷并无关联,故本院不予采纳。吕广路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二审诉争的焦点是借款数额的认定。本案中,吕广路对其与涂玉霞之间的借贷关系无异议,但上诉称其仅借取了20000元。本院认为,吕广路连续三次向涂玉霞出具的借条,意思表示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最终确认吕广路向涂玉霞合共借款120000元并对还款事宜作出承诺。无证据证明吕广路是被胁迫而出具借条,故应认定双方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关于实际借款金额的认定,考虑到双方原系情侣同居关系,发生借款的时间延续较长,结合吕广路出具的三张借条显示所涉借款主要是对双方之前较长时间内借款的汇总,故涂玉霞关于款项给付的陈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吕广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出具借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如其仅向涂玉霞借款20000元却出具借款金额为120000元的借条明显不合常理。综合全案情况,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吕广路、涂玉霞之间存在120000元的借贷关系并判令吕广路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吕广路上诉主张其与涂玉霞之间的借款金额仅为2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吕广路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2700元,由吕广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钟学彬审判员  蔡成中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婉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