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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2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刘喜杰、许广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刘喜杰,许广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2民初40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景翠路200号凯立花园12号楼2号、13号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5944360977。负责人:乔战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滨,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199411185999。被告:刘喜杰,女,1979年2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许广滨,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祝东园***号,身份证号:2102811977********。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与被告刘喜杰、许广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喜杰、许广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正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