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字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永红与刘青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红,刘青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2民初字2590号原告:李永红,男,汉族,1972年10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平安县。被告:刘青兰,女,汉族,1959年9月24日出生,原住青海省西宁市,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永红与被告刘青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青兰的具体的联系方式,以致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等诉讼材料,在多方查找无果的情况下,本院于2017年8月8日通过《青海法制报》向被告刘青兰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送达期满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青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永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欠款17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刘青兰,刘青兰提议她有办法给原告办开办砂石厂手续,但需要170000元的各项办理费用。后原告通过平安县农业银行向被告提供的账号上分批次转了170000元,但被告所称的砂石厂手续一直无果。经原告多次追问后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诿,直到2016年8月4日,被告称钱已经花完,并向原告出具了”今借李永红现金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元整)”的借条一张,承诺于2016年前返还一部分,2017年5月份前全部付清。但至今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被告刘青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李永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刘青兰于2016年8月4日为原告李永红出具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李永红现金壹拾柒万元,170000整”,并写有被告刘青兰身份证号,欲证明被告刘青兰欠原告借款170000元的事实。证据二: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共三份,欲证明原告分别于2015年5月10日向被告账号内存款50000元;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告账号内存款50000元;于2015年6月4日向被告账号内存款30000元,共计130000元。证据三:证人祁某证言,欲佐证原、被告之间借贷及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的事实。证据四:手机通话录音,欲佐证原告和被告在通话过程中有关刘青兰拖欠借款不还的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被告刘青兰以其给原告开办砂石厂为由向原告索要办理砂石厂手续的各项费用。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分别于2015年5月10日向被告账号内存款50000元;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告账号内存款50000元;于2015年6月4日向被告账号内存款30000元,共计130000元,后又现金交付40000元。总计向被告交付170000元。后被告所承诺的办理砂石厂手续一直未果,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诿,直至2016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今借李永红现金大写壹拾柒万元整小写¥170000.00元整”的借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无果,遂产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证人证言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永红与被告刘青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交易回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证人证言等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合法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出借借款后有依法主张债权的权利,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有按约还款的义务,而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应当就此纠纷的酿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青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永红借款170000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刘青兰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李永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媛审判员霍金德人民陪审员刘生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马如古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