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振平、林义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平,林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1426号申请执行��:陈振平,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林义发,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振平与被执行人林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陈振平以林义发于2017年10月23日偿还了部分借款25000元,剩余借款本息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振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81执14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丽(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