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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30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县支行申请执行杨学开、杨永革、杨泽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县支行,杨学开,杨泽明,杨永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0执1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县支行。负责人:李泉水,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福荣,系该公司风险经理。被执行人杨学开,男,1955年6月12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杨泽明,男,1975年6月4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杨永革,男,1966年9月16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学开、杨永革、杨泽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4)洱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杨学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县支行贷款本金40000元,利息2743.97元(2013年12月21日起利息另计),合计42743.97元。限于2014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及该贷款的全部到期利息;于2015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15000元及贷款的到期利息;于2016年12月20日前还清余贷款本息。二、被告杨泽明、杨永革对被告杨学开的该贷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三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以后,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杨学开在云南洱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川支行的银行存款,并查询了三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情况,发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对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930执1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李炬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磊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