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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与章昕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章昕玥,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1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昕玥,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上诉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昕玥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16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相关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审原告在网上订购货物,收货地为上海市宝山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