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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6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霞标、钱为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霞标,钱为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民初6721号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385号。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俊,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朗之,该公司员工。被告:戴霞标,男,1962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钱为珍,女,196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射阳农商行”)与被告戴霞标、钱为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射阳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霞标、钱为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戴霞标、钱为珍偿还借款本金49615.92元,并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9615.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735%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6日,射阳农商行与案涉二被告签订《易贷通循环借款合同》1份,戴霞标、钱为珍向射阳农商行借款50000元。借款后,截止2017年9月28日,戴霞标、钱为珍欠借款本金49615.92元未偿还,射阳农商行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射阳农商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戴霞标、钱为珍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戴霞标、钱为珍系夫妻关系;2.易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一份,证明戴霞标、钱为珍系借款人;3.借款借据一份,证明2016年8月16日,借款人戴霞标向射阳农商行借款50000元的事实;4.收货收息凭证两份;5.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戴霞标、钱为珍未作答辩。本院认证认为,射阳农商行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本案事实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6日,贷款人射阳农商行与借款人戴霞标、共同借款人钱为珍签订《易贷通循环借款合同》1份,合同主要内容:1.贷款人授予借款人在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内使用最高额贷款额度人民币伍万元整。上述期间为本合同最高额债权确定期间。该贷款额度中:信用贷款额度伍万元整。在此期间和最高额贷款余额内,借款人可以通过本行柜面或手机自助的方式循环使用贷款等。贷款用途:农用。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2.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逐笔贷款利率按贷款人挂牌利率执行,以借据载明的利率标准为准。3.贷款资金存入账户名称为戴霞标,账号为62×××02。5.还款。借款人与贷款人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6.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接受、配合贷款人开展的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检查等贷后检查工作,许可贷款人查询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系统中的信息。7.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担保权,借款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时,或担保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又未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担保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10.违约责任。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壹佰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一义务,贷款有要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担保权。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11.费用的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12.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诉讼解决,由贷款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17.特别声明。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该合同下方贷款人处有射阳农商行章印,借款人处有戴霞标的签名捺印,共同借款人处有钱为珍的签名捺印。2016年8月16日,射阳农商行向戴霞标提供借款50000元,戴霞标向射阳农商行出具借款借据1份,载明:借款金额50000元,借款日期2016年8月16日,到期日期2017年8月10日,结息方式到期日结息,年利率8.49%等内容。借款后,截止2017年9月27日,戴霞标、钱为珍尚欠借款本金49615.92元未能归还,射阳农商行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射阳农商行与戴霞标、钱为珍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后,戴霞标、钱为珍未能按约还款,构成违约,戴霞标、钱为珍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综上,射阳农商行要求戴霞标、钱为珍归还借款本金49615.92元,并承担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9615.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735%计算的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戴霞标、钱为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615.92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9615.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73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戴霞标、钱为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边海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鹏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