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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吉光与李云岭、李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光,李云岭,李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357号原告:刘吉光,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建,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岭,住吉林省通化市。被告:李丽华,住吉林省通化市。原告刘吉光诉被告李云岭、李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吉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吉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吉光负担。审判员 曲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昊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