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和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缘沐网吧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和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缘沐网吧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民初12069号原告:重庆和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260号2单元3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62118216。法定代表人:程李。被告:重庆缘沐网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天池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96KX6A。法定代表人:邓小波。原告重庆和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真公司)与被告重庆缘沐网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缘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真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缘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制作款26000元,并从2017年1月18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分别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为被告制作店面店招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为被告制作完毕,且被告确认应当支付原告价款为26000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款项。被告缘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和真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木洞店店招制作合同并有原告陈述作为证据,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缘沐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木洞店店招制作合同》,确认被告委托原告执行木洞店店招制作,制作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1日,规格明细件附件一,价格为31604元,实际结算金额26000元,付款方式为店招完成后,原告提供正式发票,被告在收到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款给原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执行,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为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合同附件为店招制作明细,载明店招部位、规格型号、质地、单价、数量、价格等。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在合同及附件加盖骑缝公章。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1日期间按被告要求制作了附件中的店招,双方于2017年1月18日确认已完工,并约定价款及付款时间。原告于合同签订后次日将发票提供给了被告,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确定的材质、规格为其制作店招招牌并交付工作成果,案由系定作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原告按约定于2017年1月19日提供了发票,被告应在收到发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即2017年1月27日内付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报酬费用,应承担付款责任。关于原告诉求的违约金,合同上原被告对逾期支付款项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约定不明,本院对原告该诉求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从2017年1月27日起算至报酬款付清之日止。被告缘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在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到庭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原、被告定作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确认的欠款金额支付货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缘沐网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和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报酬款26000元;二、被告重庆缘沐网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和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6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重庆和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缘沐网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收取225元,由被告重庆缘沐网吧有限公司负担(此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负担金额随上述款项指定的履行期间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余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