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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9刑初37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川,曾用名张磊,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邯郸市临漳县。因犯盗窃罪、抢劫罪,2010年被邯郸市临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被临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6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川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川和孙某等人在外饮酒,后二人在邯郸市永年区东杨庄卫生院对面一宾馆住下。早上五点左右,被告人陈川趁孙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孙某放在电视柜上的车钥匙拿走,并将停放在东杨庄卫生院内的白色比亚迪牌(车牌照为冀D×××××)汽车开走,占为己有。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38511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退还被害人孙某。另查明,2010年1月10日,被告人陈川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邯郸市临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陈川因犯盗窃罪被邯郸市临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川在庭审时亦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有返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证明、涉案车辆照片、户籍证明,被害人孙某陈述,证人杜某、王某、张某、杨某、武某证言,被告人陈川供述,物价鉴定结论,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应当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刑幅度内的刑罚处罚。被告人陈川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已追回,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川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