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关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93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孟阳、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关某饮酒后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雪松路纱厂家属院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关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3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关某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酌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殷长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