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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许连昌、黄玉宏、许兴清、许焕林、许锦福、许元昌、徐虎成、李衍青、杨伟玉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连昌,黄玉宏,许兴清,许焕林,许锦福,许元昌,徐虎成,李衍青,杨伟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805号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住址地: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许连昌,男,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永定区。被执行人:黄玉宏,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永定区。被执行人:许兴清,男,1984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永定区。被执行人:许焕林,男,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许锦福,男,1957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永定区。被执行人:许元昌,男,1955年10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永定区。被执行人:徐虎成,男,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永定区。被执行人:李衍青,男,1977年9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永定区。被执行人:杨伟玉,男,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永定区。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庭移送被执行人许连昌、黄玉宏、许兴清、许焕林、许锦福、许元昌、徐虎成、李衍青、杨伟玉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许连昌、黄玉宏、许兴清、许焕林、许锦福、许元昌、徐虎成、李衍青、杨伟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连昌、黄玉宏、许兴清、许焕林、许锦福、许元昌、徐虎成、李衍青、杨伟玉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许连昌、黄玉宏、许兴清、许焕林、许锦福、许元昌、徐虎成、李衍青、杨伟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许连昌、黄玉宏、许兴清、许焕林、许锦福、许元昌、徐虎成、李衍青、杨伟玉发出��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向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进行查询,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许连昌、黄玉宏、许兴清、许焕林、许锦福、许元昌、徐虎成、李衍青、杨伟玉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许连昌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许连昌家中生活困难,且被执行人许连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3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现服刑中。被执行人黄玉宏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派员到黄玉宏家中进行入户调查、执行,被执行人黄玉宏已外出打工,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黄玉宏于2017年8月11日来到本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说明情况,被执行人黄玉宏家庭生活困难,家里有6口人,母亲77岁患有肿瘤,常年吃药,有三个小孩。被执行人黄玉宏全家靠黄玉宏与其妻打短工维持,生活极其困难。被执行人许兴清已履行完全部义务,追缴违法所得已缴纳800元。被执行人许焕林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派员到许焕林家中进行入户调查、执行,被执行人许焕林于2017年8月4日来到本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说明情况,被执行人许焕林家庭生活困难,家里有5口人。经村民委员会证实,被执行人许焕林家中十分困难,无固定经济来源,且村委会根据其家庭情况,已将其列入2018年度特困家庭户。被执行人许锦福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派员到许锦福家中进行入户调查、执行,被执行人许锦福于2017年8月4日来到本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说明情况,被执行人许锦福家庭生活困难,家里有7口人。经村民委员会证实,被执行人许锦福��中十分困难,被执行人许锦福年近六旬,无法从事体力劳动,无固定经济来源。被执行人许元昌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许元昌长期外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徐虎成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徐虎成是外地户籍,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被执行人李衍青已履行完全部义务,已追缴违法所得1000元。被执行人杨伟玉已履行完全部义务,已追缴违法所得1000元。被执行人本案共计执行标的10500元,本案剩余标的77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福建省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的追缴违法部分、执行案号为(2017)闽0803执805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锦 玉审判员 童 秉 湘审判员 孔 祥 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芸(代)附注:引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