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3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兰春贵与姬红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春贵,姬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954号申请执行人:兰春贵。被执行人:姬红亮。兰春贵申请执行姬红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姬红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兰春贵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姬红亮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兰春贵请求被执行人姬红亮向申请人支付现金96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姬红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姬红亮履行了5000元。本案被执行人姬红亮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兰春贵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姬红亮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兰春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姬红亮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兰春贵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张 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 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