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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4民终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建中与徐志平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中,徐志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4民终1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中,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志平,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审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法定代表人:黄建明,该镇镇长。上诉人刘建中与被上诉人徐志平、原审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人民政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渝0243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刘建中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建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冉景红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喻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