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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民终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把某与郑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把某,郑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民终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把某,住平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住平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把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7)甘080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把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郑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约定的条款并非约定不明,”下次付租金为每年12月30日之前一��性付清”条款,能够明确双方的意思表示是按照年底付清当年的房屋租金,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本年度末支付下半年租金。故并非迟延交付租金,更不应该承担逾期滞纳金。根据郑某为把某出具的”收据”以及双方协商的事实可知,郑人海当时收取了把某15万元房屋装修费,并同意用该费用抵消房租费用。但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了上述约定事实的存在,却认为把某所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未将房租和装修费用进行抵消,该说法前后矛盾,导致该判决严重损害了把某的合法权益。郑某辩称,一审认定��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合同约定的条款付清租金后用房符合交易习惯,装修费与租赁费属于两回事,没有抵消的约定。郑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把某支付2017年房屋租赁费9万元,支付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5月10日的滞纳金11.79万元。一审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当事人争议的租赁费的支付期限、违约责任及把某支付的装修费问题,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下次付租金为每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果迟交一天按租金的1%承担滞纳金。2015年1月25日郑某收取把某房子装修费15万元。把某认为双方约定已支付的装修款15万元抵顶房租且不存在逾期支付租赁费的事实,未对约定滞纳金高低提出意见。对于何人何时锁门的事实,一审法院现场勘查现租赁房屋上仅有把某的一把门锁,把某在房屋门上张贴了出租、转让广告。一审院认为,郑某与把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该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把某作为承租人,负有按约定的时间、数额支付租赁费的义务。对于双方争议的付款时间问题。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下次付租金为每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此处”下次”应为”每年”的下一年,即应在本年度末支付下年度的租赁费。这也符合日常先交租赁费用后使用房屋的交易习惯。所以把某应在2016年12月30日前向郑某支付2017年1月30日至2018年1月29日期间的租赁费9万元。现把某逾期未支付租赁费用,对郑某主张把某支付9万元租赁费予以支持。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迟交一天按租金的1%承担滞纳金,虽然把某对该约定未明确表示异议,但根据公平、合理、损失填补原则,该违约责任明显高于把某违约给郑某造���的损失。对郑某主张的滞纳金酌情以应交租赁费9万元为基数按2%/月从2016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为7752.33元。对郑某主张的其余滞纳金不予支持。把某抗辩未逾期支付租赁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把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某支付2017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1日期间的租赁费9万元、逾期付款滞纳金7752.33元;二、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郑某承担1210元,把某承担1000元。在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签订的合同存在理解上的歧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规定,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理解符合当地交易习惯,双方的合同中并没有15万元抵顶房租的约定,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据此,上诉人把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44元,由上诉人把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李凌审判员白皎洁代理审判员王岚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白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