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治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治勇,黄安娜,赵明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承顺街372号,组织机构代码58497610-2。法定代表人陈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治勇,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安娜,女,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执行人赵明模,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申请执行人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治勇、黄安娜、赵明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治勇、黄安娜、赵明模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2448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蒋 洪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永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