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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行审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通许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刘一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许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刘一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22行审208号申请执行人通许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王健,大队长。被执行人刘一博,男,汉族,1999年11月26日生。本院受理了通许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强制执行刘一博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通许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被执行人刘一博与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不一致,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丧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通许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通许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胡永生审判员  袁 媛审判员  张锦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