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生党与杨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党,杨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5民初2457号原告:王生党,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内乡县。被告:杨凡,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内乡县。原告王生党与被告杨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生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加参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生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现金10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日,被告向我借款2万元,后被告偿还9800元,下欠10200元。被告杨凡缺席,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杨凡未提交证据。原告出示的借条、手机银行转账截图、手机支付宝转账截图,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与周宛娜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对杨凡母亲周宛娜作出的调查笔录,原告无异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31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账、手机支付宝转账和直接交付现金的方式共付给被告现金20000元。2017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杨凡今借王生党现金20000元,还款日期为8月5日前。同时,杨凡偿还5000元。2017年8月3日,杨凡偿还3000元。2017年8月4日,杨凡母亲周宛娜替杨凡偿还1800元。本院认为,原告将2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有效。双方约定的还款期满后,被告未及时偿还其下欠的借款本金10200元,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2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杨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生党��款10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5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被告杨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松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传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