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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云秀与李大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秀,李大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1537号原告李云秀,女,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李大球,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云秀与被告李大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云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李云秀承担。审判员  陈宙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凯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