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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姬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姬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81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姬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姬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姬某某庭外和解,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梁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白雪琴书 记 员  都艳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