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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聚金、王发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聚金,王发兵,深圳聚金华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聚金,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发兵,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原审被告:深圳聚金华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陈聚金因与被上诉人王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9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第一被告陈聚金住所地在郑州市××东新区,第二被告深圳聚金华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规定,且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或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债权人范秋菊与原审被告陈聚金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载明的签订地为郑州市金水区。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原审被告陈聚金上诉称其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管辖法院,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孟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