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文凤与黄门忠、黄门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凤,黄门忠,黄门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宋文凤,女,生于1957年9月15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黄门忠,男,生于1950年1月6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黄门富,男,生于1965年8月27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宋文凤诉黄门忠、黄门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云0622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黄门忠、黄门富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文凤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黄门忠、黄门富与申请人权利人宋文凤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宋文凤自愿放弃1340.88元案款,剩余的60000.00元案款黄门富与黄门忠分配承担,由黄门富承担25000.00元、黄门忠承担35000.00元,黄门富承担的25000.00元黄门富定于2017年10月25日付清,黄门忠承担的35000.00元黄门忠定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剩余30000.00元黄门忠定于2018年起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10000.00元直至案款付清时止。同时权利人宋文凤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自愿撤回申请及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161号执行案件。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武绍波执行员 马敏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剑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