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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财保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周瑞福、刘柏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瑞福,刘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270号之一申请人:周瑞福,男,汉族,1958年6月9日出生,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刘柏德,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址: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周瑞福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鲁B×××××号车一辆,保全金额50000元。担保人周庆华、姜升花愿用其共同所有的位于黄岛区珠山南路房屋一处为其担保。现被申请人已缴纳50000元保证金申请解除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缴纳50000元保证金并申请解除扣押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鲁B×××××号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保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