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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7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贾辉、孙亮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辉,孙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7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辉,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亮,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忠,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辉因与被上诉人孙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9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015年12月27日,被上诉人擅自更换厂区门锁,实际占用厂房至今,致使上诉人无法进入厂房,更无法继续使用、经营,且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许可,在上诉人租赁的厂区饲养羊只,严重影响了上诉人正常生产经营,故被上诉人构成根本违约,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与事实不符。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租赁期内,被上诉人作为出租人有保证上诉人对租赁厂房正常使用的先履行义务,而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致使作为承租人的上诉人无法对租赁厂房进行使用和收益,故作为后履行义务的一方的上诉人有权拒绝被上诉人支付租金的要求。孙亮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换锁、养羊等事实并不存在,上诉人持有租赁厂房的钥匙,随时可以出入,且上诉人的机器设备在厂房内完好无损。故上诉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孙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按合同约定2016年、2017年两年的承包费6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0000元,以上共计7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孙亮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承包费部分为被告贾辉应给付原告一年零三个月的租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双方在2014年2月15日达成厂房租赁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甲方坐落在有使用土地一块,房屋柒佰平方米(其中院西肆佰平米,院南厂房叁佰平米,院北房屋三间)租赁给乙方使用,用于经营;2.合同期限为10年,合同于2014年2月15日起,2024年2月15日止;3.租金及给付方式:年租金叁万元,第一年租金由签字之日起付清,其余租金在以后每年三月一日前付清;……10.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都按年租金的双倍赔偿给对方;……”。协议签订后,被告贾辉先后给付了原告孙亮两年的厂房租金60000元,并一直占用厂房至今。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该给付原告租金和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应否给付对方违约金。庭审中,被告贾辉主张租赁合同应该在2015年11月解除,并未提供解除合同的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厂房一直由被告实际占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贾辉主张孙亮违约在先,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孙亮主张被告贾辉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租金,属违约,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违约金60000元,现原告只主张1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实际占用厂房的同时拒不缴纳租金属于违约,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结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情考虑,被告贾辉给付原告孙亮以一个月租金2500元计算的违约金作为对原告违约的补偿为宜。庭审中,原告孙亮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贾辉应给付原告一年零三个月的租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未果。一审法院判决:一、原、被告于2014年2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自2017年5月24日解除。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贾辉给付原告孙亮租金37500元及违约金2500元,以上共计4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332元,由被告贾辉负担443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双方有权行使各自合同权利,但同时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诉辩主张、庭审陈述及在案证据,认定上诉人欠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相应租金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养羊、换锁为由,主张被上诉人违约在先,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贾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贾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庆松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