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刑申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董安刚职务侵占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刑申366号董安刚:你因职务侵占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本县刑初字第00280号刑事判决、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5刑终101号刑事裁定,以”我没有侵占他人钱款的犯罪事实,王某某、梁某某诬陷我,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原判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我应无罪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收款收据、记账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明,以上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获取并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你作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原判认定你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无不当,你所称你没有侵占他人钱款的犯罪事实,王某某、梁某某诬陷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原判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理由,与查明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所称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