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行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陶雨华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解放碑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雨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解放碑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7行初225号原告:陶雨华,男,汉族,1965年4月26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现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云祥,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解放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0号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30092845997。法定代表人:刘晓江,主任。负责人:侯静,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喻开渝,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秋静,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雨华诉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解放碑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雨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雨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雨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陶雨华承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