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丁晓娜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晓娜,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615号申请执行人丁晓娜,女,199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被执行人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邓庄村西。法定代表人:王乃花,经理。丁晓娜与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4民初61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丁晓娜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4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强制扣划其存款余额共计29277.17。经查,被执行人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决定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丁晓娜释明被执行人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丁晓娜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应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