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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4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飞与闻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闻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执4972号申请执行人:王飞。被执行人:闻华伟。王飞申请执行闻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闻华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飞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闻华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闻华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多次查控,本案被执行人闻华伟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王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飞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张 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 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