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酒泉市成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执异33号异议人(被保全人):酒泉市成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法定代表人:臧如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昀,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保全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郑晓军,该公司总经理。异议人酒泉市成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酒泉市成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酒泉市成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柳 力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路金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爱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