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8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贺松申请执行杨焕春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贺松,杨焕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王贺松,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杨焕春,男,汉族,住遂平县。王贺松申请执行杨焕春民间借款任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豫1728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于同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8执11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李 蔚审判员  袁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献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