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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萍与顾萍、张定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萍,顾萍,张定庆,邱秀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13835号原告:杨萍,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顾萍,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张定庆,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邱秀宝,女,195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海松江区泖港镇泖港村沈家***号。原告杨萍与被告顾萍、张定庆、邱秀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萍、张定庆、邱秀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顾萍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二、被告顾萍支付借款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三、被告顾萍支付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四、被告张定庆、邱秀宝对被告顾萍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日、2017年6月6日,被告顾萍向原告杨萍借款50万元用于经商,其中46万元通过银行转账,4万元现金用于生意流动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借期1个月,利息为月息1分,被告邱秀宝自愿为被告顾萍的借款作担保人,现借期已过,被告却拒绝还款。被告张定庆与被告顾萍系夫妻关系,应当对被告顾萍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顾萍、张定庆、邱秀宝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日,被告顾萍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向原告杨萍借款40万元,月息1分,于2017年7月1日前还款,如还款逾期,借款人支付自逾期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至清偿日止,以同期银行商业贷款3倍计算。被告邱秀宝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日,原告通过江苏银行分8笔,每笔5万元,共向被告顾萍转账40万元。2017年6月1日,被告顾萍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张,确认向原告杨萍借款4万元现金,借期一周,被告邱秀宝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2017年6月6日,被告顾萍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向原告杨萍借款6万元,月息1分,于2017年7月1日前还款,如还款逾期,借款人支付自逾期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至清偿日止,以同期银行商业贷款3倍计算。被告邱秀宝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日,原告通过江苏银行分2笔,每笔3万元,共向被告顾萍转账6万元。另查明,被告顾萍与被告张定庆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5月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杨萍提供的借条、收条、江苏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顾萍向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被告顾萍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双方就其中的4万元现金借款的利息,未作明确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可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邱秀宝自愿对被告顾萍的借款进行担保,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定庆与被告顾萍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相关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萍借款50万元;二、被告顾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萍借款利息(其中40万元本金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1日止,6万元本金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6月31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2%计算);三、被告顾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萍逾期利息(其中46万元本金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4万元本金自2017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四、被告张定庆对被告顾萍的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被告邱秀宝对被告顾萍的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秀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顾萍追偿。如果被告顾萍、张定庆、邱秀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4,4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7,500元,由被告顾萍、张定庆、邱秀宝负担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