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龙清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327号被执行人龙清峰,地址湖南省花垣县。吉首市和一通讯经营部与龙清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龙清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首市和一通讯经营部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龙清峰偿还货款27441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和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龙清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被执行人龙清峰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将龙清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予以批准。2017年10月25日,在吉首市人民法院309办公室,吉首市和一通讯经营部与龙清峰达成和解协议,龙清峰同意按期付款并在2018年2月15日之前付清。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龙清峰已与申请执行人吉首市和一通讯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龙清峰未按和解协议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吉首市和一通讯经营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