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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城支行与周雅、陈琳、张超、熊海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城支行,周雅,陈琳,张超,熊海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2052号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城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东平街道东泗路206号岚园新城1栋1层附13号门面。主要负责人:曹炳魁,该支行行长。被告:周雅,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琳,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超,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熊海欧,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城支行与被告周雅、陈琳、张超、熊海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