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民终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我行、王海军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我行,王海军,付波,李先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终10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我行,女,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易宇泰,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军,男,汉族,1981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付波,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先耀,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上诉人张我行与被上诉人王海军、付波、李先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4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我行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我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我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 巍审判员 周 歧审判员 刘尧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思 来源:百度“”